抗诉的案件,还能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二审经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后,不能再由‘’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根据案例叙述:该案件是经过一审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生效判决,且当事人仍不服生效的二审判决并由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程序我们可以这样假设:A,一审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引起二审,B,那么二审判决就应该是中级法院,C,接下来不服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由只能请求由地丶市级检察院提请省级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D,由省高级法院再审作出再审判决。也就是说该案已由‘’省高级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
二,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A,最高法院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错误进行再审丶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错误提出抗诉;B,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再审、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C,本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判决另组合议庭重审。(前面AB是他纠程序,C是自纠程序)
三,根据诉讼法关于审判层级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例分析:既然该案二审生效后引起是因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已进行再审且作出了判决(他纠程序),其审判效力大于一审法院的效力。因此,一审法院院长己旡权启动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错误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自纠程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