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故意撞死人的情形,该怎么判刑,是死罪还是无期?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法庭会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分别应以‘’故意杀人罪‘’丶‘’正当防卫‘’丶‘’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处理。
下边本人根据刑法理论和多年的办案经验作简要分析:
一,故意驾车猛撞闯红灯者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A,如果被撞死之人在被撞之前仅仅因故意闯红灯而无视交通法规,而机动车驾驶人在能刹住车并避免撞上闯红灯的行人的情况下,仅因认为行人违法在先,一时气愤而驾车加速猛冲上去‘’故意‘’撞上行人,且撞后能立即抢救而故意置若罔闻继续加速逃离撞人现场的;B,或者主观明知闯红灯之者已被自己加速冲撞而该车仍未冲过路口随后又在明知已撞人的前提继续再次冲撞已倒地的闯红灯之人致其当场死亡;c,或者碰巧闯红灯者就恰恰是机动车驾驶人长期寻找机会欲杀死的人,眼见闯红灯者给其以交通肇事为借口的机会,驾车者毫不犹豫抓住杀死对方的机会加速猛冲过去当场撞死仇人…上述发生在道路上的车祸,可不能简单认定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依法必须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A基于闯红灯者有一定违法过,驾驶人猛冲泄愤的故事行为,尤其是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应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对于B和C的找准机会猛冲杀人或来故意再次碾压当场致闯红灯者死亡的行为,应认定直接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确认司机故意驾车冲撞致闯红灯者死亡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的情形:如闯红灯者并非普通的行人而是‘’正在行凶…实施故意杀人丶抢劫丶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以及在马路上‘’持凶器‘’闯红灯并正在挥舞凶器随意砍杀丶伤害丶恐怖袭击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的无辜群众的暴恐犯罪,比如云南火车站发生的恐怖分子袭击无辜群众等。针对这种闯红灯并‘’正在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恐怖袭击犯罪行为,凡有正义感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警方未到达现场制止犯罪的情况下,应大胆以自己驾驶的机动车为武器迅速加速向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暴恐犯罪分子猛冲过去及时制止其暴力恐怖犯罪或防卫其扩大犯罪事态,为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暴恐犯罪而致暴恐犯罪分子死伤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赋予每个公民的的‘’无限防卫权‘’,不仅无罪,而且是我们这个社会正气丶正能量的表现,应予表彰的‘’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
三,对于闯红灯者故意‘’碰瓷‘’,借碰瓷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冲撞碰瓷的闯红灯者致其死亡的行为又如何处理呢?首先,闯红灯碰瓷者的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采取‘’碰瓷‘’方法,即故意制造虚假事故,以此欺骗丶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诈骗罪丶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因此,闯红灯者故意‘’碰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过错理应为自己被撞致死承担‘’部分责任‘’;但是,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闯红灯碰瓷情况下,在能够掌控车辆减速丶刹住车避免的情况下却侥幸地以为着碰瓷者为了骗钱不会真的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见自已开车冲过去碰瓷者会利用自己的碰瓷专业技巧躲避而不会发生死伤后果的过失心理,而假作故意加速直接冲撞过去吓唬碰瓷者,结果因其驾车者的过失操作导致最终致闯红灯碰瓷者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此种过失心理支配下轻信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致人死亡的驾驶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