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小偷偷来的手机,会有责任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收购小偷赃物,是否是‘’主观明知‘’赃物应该由‘’事实情节‘’说话而非收赃者自已供述或辩解。
一,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而予以窝藏丶转移丶收购丶代为销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掩饰丶隐瞒犯罪所得罪丶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并处罚金…。该罪是妨碍社会管理类罪,其主观是‘’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及收益,行为人为了图财谋利,客观上实施收购丶隐藏丶转移丶代为销毁等行为。
二,该罪的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赃物,或主观应当明知是否是犯罪所得之赃物是构成犯罪之关健。主观明知是犯罪赃物一般好理解,关健是如何理解‘’主观应当明知‘’呢?根据‘’两高‘’一九九二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罪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认定是否是窝脏、销脏是否主观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根据案件客观事实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犯罪赃物或收益。什么叫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判断收赃人主观上‘’应当明知‘’,主要是根据收赃人的年龄丶从事收赃的时间丶文化知识水平丶曾经因收购赃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丶赃物的成色丶本身价值大小丶出售购物人的言语神态……来分析判断收赃人主观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脏物,还是的确不好判断收赃人主观不明知。就本案例而言:如果收购人文化水平高中以上丶年龄在三丶四十岁左右丶从事收购二手手机业务己长达数年或数十年丶且了解不同品牌成色二手手机市场行情丶长期从事该收购业务对不同人的出售行为通过察颜观色十有八九能准确判决来路是否正与不正……如果小偷到收赃人处‘’销赃‘’已不是仅仅一次,如果收脏人曾因明知收购被处罚过,如果小偷‘’销脏‘’的手机品牌成色与小偷身份不符合,如果该手机品牌成色小偷‘’销赃‘’价格差异太过于悬殊,如果小偷与收脏者交易该二手手机神情紧张丶言语慌乱丶漏洞百出…对于一个社会经验丰富、行业务精通丶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手手机销售贩子,能仅仅依据其自已供述和辩解‘’在不知情(不明知是赃物)‘’的情况收购了小偷偷的赃物就确认收赃人‘’不知情‘’吗?
根据上述简要分析,收购二手手机者主观上究竟是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呢?答案不是很清楚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