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强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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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