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业务经理会因为公司虚假宣传被判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既然已成‘’刑事案件‘’,公司业务经理如果负责‘’虚假宣传‘’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下边本人从单位犯罪法理和多年办案的实务作
简单分析:
一,该刑事案件应该是公司丶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实施的刑法禁止的有关‘’单位犯罪‘’,而业务经理参与其中并负责虚假宣传。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四节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丶企业丶事业单位丶机关丶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呢?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从上述两个法律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单位犯罪法律是要依法惩处的,在具体处罚时对单位处罚金,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刑罚(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也就是俗称的‘’双罚制‘’。
二,该企业既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单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的规定可能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丶集资诈骗罪丶非法集资罪……等等。既然是单位犯罪,那肯定是‘’单位‘’这一组织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召集下,业务经理等人员共同参加进行事先‘’共谋‘’研究单位犯罪的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和部门分工、以及实施步骤等等。由此可见,‘’业务经理‘’在其中单位犯罪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度,发挥着极为重要积极的作用:没有业务经理的共谋,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部门和个人就不会明白和领会犯罪意图,没有业务经理积极组织实际操作部门就会各自为阵一盘散沙,没有业务经理带领一邦人的‘’虚假宣传‘’要实现单位犯罪目的是不可能的。所以,业务经理负责的‘’虚假宣传‘’是整个单位犯罪行为中的分工行为,离开了‘’虚假宣传‘’就无法实现单位犯罪。
既然如此,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业务经理该不该成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丶罪犯之一者不是很清楚了吗?如果该单位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所犯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该业务经理也必然依法判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