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罪获刑,扣押物品该不该归还家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扣押诈骗犯的物品是否还给诈骗犯的‘’家属‘’,必须调查清是否与诈骗案件有关。
A,如果办案机关在办案中从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处依法扣押丶查封丶冻结的物品(如房产丶汽车、珠宝丶金银丶有价证券等等)是诈骗犯用诈骗受害人的财物转换而来,或者本来就是诈骗的这些东西,依法办案机关应该给核算价值后退还诈骗案的‘’受害人‘’;
B,如果办案机关扣押丶查封丶冻结的物品系本诈骗案件的作案工具,比如交通工具丶通信器材丶电脑设备等等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并随移送检察丶法院依法罚没处理;
C,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犯罪所得财物为自己的‘’家属‘’购买了上述物品,即使已经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过户登记‘’,名义上已在其‘’家属的名下‘’,依法办案机关有权对其查封丶扣押和冻结,并依法退还给被诈骗的受害人;
d,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观明知‘’其所得上述财物系诈骗犯罪所得而在办案机关查处时隐藏丶转移丶掩饰其所得财物的,家属的上述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隐瞒丶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追究其‘’家属‘’刑事责任;
e,如果办案机关为查清诈骗犯罪案件而扣押丶查封丶冻结了‘’家属的物品‘’,而经调查确认该‘’家属物品‘’确系与本案毫无关系,即纯系家属个人合法所有的私人物品,那么,办案机关依法应当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三日退回‘’家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