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被告之间可以相互做证人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
这是一个涉及诉讼实务技巧的问题。
依我之见:两个被告人‘’在不同案件‘’的诉讼中,是可以相互作为‘’证人证言‘’的,只是在采信作为证人证言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防止被告人间相互串供串证,防止轻信被告人间言词证据导致‘’三人为虎‘’的冤假错案发生。
为什么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为‘’证人证言‘’呢?
一,我国法律关于‘’证人证言‘’规定: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办案机关如实提供证人证言。这里的一切知道案情的人,当然包括该案件相对于被告人而言的‘’其他同案证供‘’,比如同案的两个被告人。我们以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庭审为例,两个刑事被告人A丶B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参与犯罪行为时,如果二人事先共谋丶事中相互配合,那么被告人A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时‘’被告人供述‘’,而在供述中证实B在什么时间地点参与了共谋,并证实B是什么时间地点是一同相互配合到达案发现场如何共同作案,这时A对于B的上述行为的言词证据就是‘’证人证言‘’的性质,同样的道理,被告人B在供述自己参与犯罪的行为,叫做‘’被告人供述‘’,而在证实同案被告人A也一同共谋丶一同行为时,被告人B对于被告人A的供述就具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因此,司法实践中将这种具有‘’证人证言性质‘’的供述和质证行为,称为‘’同案证供‘’。
二,从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有的被告人被当场抓住人后经侦查起诉,法庭审理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法院的判决文书也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而该被告人供述中就证实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共谋和实施行为,且为受害人的陈述所印证。如果几年丶十几年后抓获了另一‘’在逃‘’的被告人,另案起诉至法院审判‘’在逃被告人‘’时,前一案件己经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就依法可以将前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另案处理的本‘’在逃被告人‘’一案的另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同案证供‘’,当作‘’证人证言‘’来采信。
三,‘’被告‘’,是向法院起诉后判决前的称谓,但是,刑事诉讼过程从公安侦查开始丶经检察院审查批捕和起诉,在起诉前对于多人共同参与的犯罪案件,基于分化解瓦解丶有利打击丶有利于诉讼的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共同犯罪案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而这种被不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既然没有当被告人起诉,但是,他又不是受害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人,那么,这种因共同犯罪而不起诉的人,叫做‘’污点证人‘’,而在办案机关所作的言词证据类似于被告人供述,而在法院判决时将这类似于被告人供述的‘’污点证人证言‘’仍归属于证人证言。
所以,两个被告人供述之间是可以当作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的,只不过办案机关要认真审查丶核实,辩别其真伪,防止被告人之间相互串供,防止轻信言词证据的‘’三人成虎‘’的冤假错案发生。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