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经执行,被告要告套路贷,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怎么办?
依我之见:如果对方确系是采取“套路贷”的诈骗犯罪行为,即使是执行完毕,受害人亦可以通过申诉,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那么怎么去纠正呢?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如果该案件确系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即原告采取虚构流水丶故意制造借款方违约等诈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和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其财产数额己达到刑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的话,被执行完毕的受害人可以向该民事判决的生效的人民法院申诉,该人民法院应当以“院长发现本院己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请召开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丶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的决定。而该案经另组合议庭在重审后,应依法作出“经审查发现本案己涉嫌犯罪,中止审判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民事裁定,随后由人民法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件侦查。
可能有网友会问:向法院申诉,法院不管不受理怎么办?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受害人可以向该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抗诉,人民法院必须重审此案。
二,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全案移送的该“套路贷”案件,并经依法立案后有权传唤丶刑事拘留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丶询问有证人,并依法搜查丶查询丶冻结丶扣押丶划拨犯罪嫌疑人的有关银行涉及“套路贷”的有关帐户资料和赃款赃物并依法将扣押的赃款脏物及时返还给本案受害人以挽回其被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
三,公安机关侦查终后依法应将本案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套路贷”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后,经审查会对被告人分别作出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或者作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