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带酒水,饭后骑车摔倒身亡饭店有责任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荒诞丶可笑的索赔!
依我之见:酒后骑车在马路上摔倒致死,与饭店无丝毫关系,饭店依法不应负一分一毫的责任。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性的商场丶饭店丶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和设施,并提供安全的产品。本案例中的消费者固然在该饭店进行了消费,“可是”一一A,该人死亡难道是饭店的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导致在饭店内跌倒摔死的吗?显然,该消费者在马路上“酒驾”与饭店无丝毫关系,即毫无因果关系,饭店凭什么该为死者的酒驾之死而莫名其妙的担责???
B,再者,该消费者之死难道是饭店提供的饭丶菜丶饮品有毒丶有害,导致其中毒吗!显然也不是,该饭店不存在提供了有毒丶有害的产品,又请问饭店凭什么要莫名其妙地为消费者违法在马路上酒驾之死而担责???
所以,该饭店依法对该消费者因“酒驾摔亡”没有丝毫过错,依法不负一分一毫的责任。
二,该消费者酒后骑车摔死的行为性质一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丶非机动车丶行人不得饮酒。而本案例中的死考主观上明知自己饮酒后,对道路中的复杂情况难以判断丶酒后(甚至醉酒)难以掌控自行车,也主观明知一旦从车上摔下可能严重伤及自身,“然而”一一该死者却“故意”饮酒后,甚至主观已明显感觉“醉酒”仍然驾驶非机动车”,而“放任”可能导致自己伤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例中的死者纯属是自己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而导致了自己死亡后果的发生,俗话说“自己找死,不得不死”。凭什么家属要却“碰瓷”而诬赖饭店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