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分析、臆测,可否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心理分析丶臆测”肯定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但是,可以作为法官形成确认被告人犯罪时主观故意或过失时“内心确认”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丶检丶法机关在侦查丶审查丶审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量刑时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被彻底排除。而这里的“证据确实充分”中的证据,指的是刑诉法第四十八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一一物证丶书证丶受害人陈述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丶证人证言丶鉴定意见丶现场勘察搜查侦查实验笔录丶视听资料(含电子数据等)。
通过上述列举,可以看出“心理分析丶臆测”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的范畴,因此,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以及量刑时,依法都不得将“心理分析丶臆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否定,无论自诉刑事案件,还是公诉类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受害人和检察机关都有权以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或抗诉,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来纠正本案例采信“心理分析丶臆测”的错误。
二,虽然,“心理分析丶臆测”不能独立作为证据在给予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采信使用,但是一一在确认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一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时,“心理分析和臆测”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可以根据被告人供述的行为动机丶案发前后言词表述丶情绪流露,有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言词及情绪流露的证实,以及被告人与受害人的过去恩怨和矛盾……结合“心理分析丶臆测”形成对被告人犯罪时,及犯罪后对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内容的“內心确认”。
而法官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内心确认”,是最终法官或合议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
三,当然,“心理分析丶臆测”在辅助法定证据时为法官合议庭形成“内心确认”具有重要参考辅助价值,但是,依法在刑事判决书中是不能表述该“心理分析丶臆测”内容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