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适合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但仅仅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
依我之见: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提醒原告在法定时效内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国家才会予以司法保护,因此,诉讼时效对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起诉时是否能被法院认可进而使案件顺利开始诉讼非常重要。
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案件在诉讼时效内,因为曾经在追诉时效內原告“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要求其履行义务,那么,如同提问者所问“通话记录”能作为时效中断印证据吗?
依我之见一一电话通话记录依法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
二,为什么电话记录依法可以作为时效中断汇据?并且是证据之一呢?
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丶书证丶物证丶鉴定意见丶音像资料丶电子数据等。而“电话通话记录”,则是原被告曾经为该纠纷而证明原告催告被告的证据,系“电子数据”范畴,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为什么说该电话记录仅仅是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呢?因为通话记录仅仅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经在追诉时效内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但是,电话内容是否是为双方纠纷,并且证明原告是在催促被告履行义务不得而知。所以还需收集其他证据,比如在与对方电话通话可以进行“电话录音”,而电话录音的对话内容正是双方谈及纠纷的内容来进一步佐证通话记录就是时效中断的缘故。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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