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权调查通话记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法院是有权调查当事人的通过记录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不受侵犯,除了国安和公安检察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我国的信息管理法也说明了,只有公安检察院可以调取公民通讯信息。
看似法院是无权的,但是却忽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这就在立法中明确了法院调取通信信息的权力。
而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因为办案的需要,往往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向移送电信联通等单位取证,要求调取用户的通讯信息,这些单位都是要积极配合的,因为拒绝配合,会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负责人也会被依法拘留。因此法院在调取通讯信息方面不仅有立法支持,在实践中,也不会受到阻碍。
一,法院调查通话记录有法可依。
之所以,一些人会问法院是否有权调查公民的通话记录,是因为有些人认为法院的这项权力是没有立法支持的。其实这种认识完全是错误的。虽然我国宪法和电信管理法没有载明法院有这项权利,看似立法已经将法院刨除在外,但是实则忽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就已经包括了调查通讯记录。这就在立法上给予了法院这项支持。
既然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法院调查通话记录的立法支持,那么这项权力如何使用呢。包括法院自己直接依职权直接调取,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去调取。当事人经过申请后,法院是需要审查的,认为确实有必要,才会调取。实践中,对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关的单位肯定是予以配合的,至于调查通话记录,电信运营部门更是积极配合,因为出了问题耽误案件的进展,谁都担待不起。
之所以,在立法上给予了法院这项权力,实际上就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很多的案件都可能需要通讯记录作为证据足以佐证,才能更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而公民又没有调查权,又由于是民事案件,跟公安检察院调查刑事案件权限不一样,公检机关也不会介入。为此只有法院有了这个权限,才能更好的使得案件经过调查通讯记录清晰明了,一则方便法院判案工作的需要,二来方便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基本保障。因此法院拥有调查通讯记录的权力,真的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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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法律解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