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无权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的”。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只要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己经排除,指控的罪名成立的,依法应当公开宣判确认被告人构成XX罪,并定罪量刑;如果该公诉案件经法庭审理,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后,该公诉案件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指控的罪名存疑,该怎么办呢?
二,上述如同提问者所述“一审证据不足”该怎么办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而人民法院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变更丶不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宣判该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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