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一一
不能迷信!虽然绝大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由法院自行撤销其"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为什么说原则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来谈一谈调解结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强于判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公民之间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对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权利的自愿和平等地处置权,法律还规定公民丶法人之间的涉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对其依法调解。经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庭在法庭笔录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亲笔签名的,比如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同意离婚的并在法庭调解笔录上签名同意,太兴离婚达成的协议立即生效,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依法自双方签收到调解书之时立即生效,原被告双方不得反悔丶上诉。根据上述介绍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甚至,还要高于强制判决。因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收到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及协议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经过“上诉期",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次,我再来谈一谈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问题。
1,在公民丶法人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原告与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联手共谋以损害国家丶集体丶公民权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演双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主持调解的手段,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合谋制造假债务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债务在法官主持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丶再比如甲方与他人合谋为偷国家税收而向法院起诉后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丶再比如…这种背离事实丶严重损害国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没有法律效力,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的调解协议的"抗诉"或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以此由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法院自己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规定:编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而民商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观明知无事实依据,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双方故意无中生有炮制虚假证据,并通过所谓民事诉讼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所谓“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请问:这种利用法官主持达成的所谓“调解协议"的虚假诉讼难道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依我之见:这种利用法院主持“调解协议"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虚假诉讼罪案,一经人民法院发现须依法撤销原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达成调解协议的原被告双方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