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取消了,这是怎么回事?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的政策必须要准确定性,才能够确定其有没有取消。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实际上是包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大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上又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2014年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而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它们我们国家建立最早的保险,1986年10月开始,国家实施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要求新进入国营企业的工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就是我们养老保险的前身。当然1986年以前也有部分地区实行的试点,他们会更早一些。
1992年开始国家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过所有的要求都是企业要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职工可以通过维权方式要求企业给补缴。
不过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很快,后来出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类新兴群体,他们也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实际上从90年代末到2000年初期才逐步建立起来。于是各地陆续出台了这一类人员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实际上规定要求,这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补交养老保险,差不多是1992年前后。也就是从1992年往后进行补缴,不过需要满足当地的规定的条件。比如下岗工人、将劳动关系托管到当地的服务机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等。
所以说,这种补交政策也不是一次性补15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补。
2016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通过事后补交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文件下发以后,各地经历了一年的缓冲期,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了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文件还明确不得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交方式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主要指的是各地在处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四川省的一些省市都将有关政策进行了停止,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相对而言文件指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征收滞纳金。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因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殊情况。职工通过维权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国家就允许补缴,但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承担滞纳金。这种情况不仅一次性可以补15年,20年也可以,只要有法律劳动关系证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上有一次性补齐政策,但没有一次性补交政策。毕竟一次性补齐15年和一次性补交15年并不一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福利性保险,个人交纳的钱数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而且还有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一起进入个人账户。退休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也是国家全额补贴的部分。所以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会亏本,条件也放得非常宽。
尤其是国家明确规定,在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
建立以后需要交费了,不过缴费档次非常低,每年缴费一次,最低只有100元。为了保障到达60岁大家都能享受到这一份福利养老金,国家规定: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是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也就是说,如果我距离退休还有14年,允许补交,不过只能补缴一年,这样才能不超过15年。如果我们60岁那一年参保,实际上相当于一次性补交15年,然后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国的最低水平是88元每月,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额外补贴,比如山东省是118元每月,青岛市则是168元每月。国家还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未来相应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会不断增长。
所以,一次性补交15年这一个政策,如果特指灵活就业人员的话,确确实实是取消了。但是在其他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补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