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称“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如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其实,很多人表示没有休过年休假。1月2日,人社部的官微发声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其实这项规定,这句话不是人社部说说而已的。实际上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过要想休年休假,需要注意以下情况情况。
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国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新入职的大学毕业生,第一年是没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可是,如果我们是刚跳槽到新单位的职工呢?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在同一个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一般我们就应当拿出证明材料了,比如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或者劳动关系的确认证明等等。
职工已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每年休五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15天。
第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第二,职工请事假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第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当年累计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
第四,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20年以下,当年累计请病假三个月以上的。
第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是职工选还是单位安排?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所以,原则上说单位的安排第一,职工意愿第二。
单位如果能按职工的想法安排,是双赢结果;如果不能遵循职工意愿,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
单位如果不能够当年安排年休假,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一般单位,应当留存征求本人意见的书面证据。
年休假和其他假期可以折抵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再根据前面所说的,只有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不扣工资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用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说请19天时间不扣工资,仍然可以休年休假 。
所以说,带薪年休假假期是不可以折抵的,即使是事假也不可以折抵。
年休假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职工这样做,相当于将5天、10天、15天的日工资白白奉送给了企业,因为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企业也应当正常发放工资。这样的职工,其实企业应当好好奖励。
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却要职工提交书面不休年休假的申请,大家可一定要注意了。有书面申请,单位可以假造一个安排带薪年休假计划,然后不用发放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像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当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让他们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一些职工为了工作任务或者升职,选择放弃年休假的。所以,如果仅凭企业和职工自觉履行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话,确实可操作性不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专项检查,同时加大向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此维护劳动者权益可能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