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产假时发了4个月工资5400,并享受2000元生育补贴,社保又给报销了10000元,对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很多人都知道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是生育保险有什么呢?很多人却一片茫然。实际上,有些生育待遇,不经历过是不知道的。
法定的生育待遇在社会保险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
我了解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有:①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绝大多数地区是上限定额报销。比如青岛市分为孕前期检查200元和孕后期检查500元两次;北京市是最高报销1400元;深圳市只要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一次性支付2000元。②生育时的医疗费用,多数也实行上限定额报销。比如深圳市单胎顺产是2700元,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多胎分娩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青岛市三级医院是3800元。这一报销比例是100%,没有起付线。确实有的职工生孩子报销后,会只花几百元的费用。③生育治疗费用。生二宝时,因胎心检查不正常,提前住院。但是住院两三天,并没有检查出异常,虽然距离生产还有半个多月,但是并没有住下去,办理出院了。花费660多元,诊断结果为胎儿窘迫,个人自付费用只有20元。原来产前住院,也是可以报销的。
(二)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在其离开岗位工作期间,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其主要目的是减轻女职工生育时企业的负担,提高女职工的就业竞争力。
生育津贴待遇,是生育保险中支出的最大部分。发放的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发,也就是企业职工当年的平均缴费基数。
本身生育保险职工本人不需要缴费的,因此生育保险待遇跟本人的缴费基数无关也是正常的。确实有一部分地区,将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由于要采用统一的基数,而间接的出现跟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相挂钩的情况。实际上也有很多地区,单位缴纳的缴费基数是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工资总额,跟职工本人无关的。
生育保险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底之前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多数地方已经完成。由于生育保险本身是企业负担的部分,所以职工个人缴费并没有改变。而且一些地区为了降低企业负担,还推出了新的举措。
比如青岛市在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以后,将有关保险缴费比例之和降低了0.8个百分点。不过,相应生育津贴待遇被缩短了,由原先的158天降低到现在的98天。98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而剩余的60天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的产假。职工不需要担心,剩余的60天没有工资,因为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府规定的奖励假期包括男性的7天陪产假,都要视为出勤,工资待遇不降低。对于很多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还是非常划算。
(三)有其他待遇吗?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地区为了鼓励优生优育,出台了很多新的减负政策。比如为了唐氏儿,很多地方免费对高龄产妇实施无创DNA进行筛查,对于穿刺检查也予以一定金额的报销。生育以后,一般街道和社区都能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我同事得到的奖励是500元。有的地方是2000元。尽管跟养孩子的费用比起来是杯水车薪,但是政策会越来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