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企业职工有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年轻时缴纳社保有风险,不知道能不能活到退休。而且年轻时需要买车买房养娃,个人消费较大,很多人不愿意缴纳社保。一般只有到四五十岁的时候,才觉得临近退休了,希望有一份保障。不过,这时候已经晚了。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定退休年龄幅度比较大。男性一般是60岁,但是女职工是50岁,女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55岁。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多数地区是55岁,个别地区50岁全国并没有统一。如果是从事过特殊工种满足相应年限,女性45岁男性55岁可以退休。如果是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失去劳动能力,女性45岁男性50岁可以退休。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一般是通过延迟退休继续缴费的方式。当缴满15年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政策以前的时候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多地区出台了一些优惠的参保措施,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其中就有从1992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补缴养老保险的做法,几乎各个省市都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是,2001年国家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当时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国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需要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能享受养老金了。
不过,2016年人社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目前来讲,企业职工缴费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通过事后投诉或维权的方式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都没有对社会保险欠缴行为设置追诉期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都应该依法予以征缴。一般来讲,要通过劳动监察或者仲裁文书的方式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是可选择性的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个人不缴纳,国家也不会强制。但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国家也不会兜底。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现存一种补缴情况,那就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缴费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60个月,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这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方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予以了保留。
综上,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讲,由于参保具有相当的自由性,缴费时间、缴费基数都可以自己选,因此一般建议还是趁年轻提前缴费满15年比较好。特别是万一出意外出现了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提前退休或者退职,或者领取病残津贴待遇,国家是有一份保障的。即使不出现意外情况,缴费满15年也有更多的选择性,养老保险待遇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年限很多地方都超过了15年,很多地方还要求养老、医疗一起缴
所以,还是提前缴费满15年的好,怎么说都是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