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986年10月,国家开始率先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从此以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都要实施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另一大特点就是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形成退休养老基金。
不过,当时实行的是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并行的模式。
1991年,国家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所有职工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1995年,《劳动法》实施,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工作是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固定工不会被解除下岗。如果固定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也是会被辞退或者除名的。
关于职工下岗,确实也是很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减轻国企负担,让国企轻车上路的一个做法。当时国企拥有大量的富余职工,为了妥善处理安置这些职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可以对职工实施有限期的放假。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也就是内退。下岗职工的一项重要特点就是本单位仍然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是没有工作岗位而已。
当时大量的职工下岗,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自谋职业,也激活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下岗工人可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三年的基本生活,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解除托管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领完失业金以后,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实关于下岗确实是有国家政策的,是至于究竟谁该下岗谁不该下岗?这里边确实没有统一标准。
后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加上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不再有下岗一说。如果说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制度,已经成为了替代下岗的一种方式。如果用来单位经营情况实在不好,需要重组、破产清算的情况,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相应的社会保险不得拖欠。
所以,相对而言下岗已经是老概念了。如果一个职工不适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再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的这种关系就彻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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