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保缴费实施前的国企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工作年限?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为什么社保缴费实施前的国企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我认为,不是为什么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而是不必要也不应该用视同缴费年限,替代并掩盖掉实际缴费年限的问题。
劳动合同制人员开创了我国社保个人开始缴纳社保费用的先河。因为劳动合同制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就需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只要是正常参保缴费的,没有停缴漏缴少缴社保费用的,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就会是连续不断的,也就不会存在因断缴欠费而剔除缴费年限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存在断缴欠费问题的,当年的缴费记录情况可以查验与佐证,其断缴欠费的时间,肯定不会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必须从已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中,予以扣减。
很显然,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得以确认,再到按改革进程需要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一个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这个过程一步一个脚印,只有确认了实际缴费年限的客观存在,才会有其视同缴费年限的必然认定。这样,那些因故停保断缴欠费的问题,就会得到切实的纠正与治理。否则,就是对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人员的不公平与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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