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2021年11月1日全面停止催收是真的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1月1日起全面停止催收?毫无疑问该消息系误读,正常的催收是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旨在督促提醒逾期人还款、降低坏账率、减少资金损失,怎么可能停止催收呢?
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和实施,有些催收行为是要“入刑”的。
国家一直致力于“打击恶意逃废债务”,也曾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而且合规催收是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手段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合规催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提醒、短信提醒、发布催收公告、递送催收函、移交法院等方式;
“合规催收”非但不会停止,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试想一下,如果“一刀切”式的全面停止催收,那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势必会增加坏账率,从另一个角度讲,合法放款的资金或合规发行的信用卡不催收会给银行、银行股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作为的表现,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逾期借款人,反而与“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决心不相符。
当然,这里所说的“合规催收”一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及《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的框架下进行的:
比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催收要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泄露债务人个人信息、不得以催收的名义额外收取费用、现场催收要衣着得体且全程录音或录像、不得采用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催收、不得冒用公检法的名义催收等等。
可以这么说,“合规催收”是有严格限定的,只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框架下合规催收,那么就受法律保护,没有任何争议。
一方面司法给予“合规催收”以明确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恶劣的催收行为,司法予以严厉打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入刑”:
从今年3月1号开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首次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注意,“入刑”的首要前提是催收“非法债务”,比如一些高利贷所产生的“利滚利”,这本身就是不需要偿还的非法债务;再就是采用“暴利”或者“软暴力”,或者伴随着一些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胁迫、恐吓、跟踪、拉条幅、爆通讯录、言语辱骂、P图、骚扰债务人及相关近亲属和同事等等,或者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冒充公检法、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拘禁等行为。
一旦有以上行为,自3月1日起是要“入刑”的,最高可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并处罚金。
在实践中,不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将催收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根据协议从中抽取部分佣金,那么“外包催收”合法吗?
首先明确一点,“外包催收”是合法的,但是外包公司必须有相关的“催收”资质,说得直白一点,外包公司的营业范围中需要包含“催收”: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十一条明确了“外包催收”的合法地位,但同时也对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外包公司违规,委托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绝对不是外包了就能“万事大吉”的:
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不是所有的外包公司都有承接“催收”业务的资质,其营业范围中必须要有该业务范围,比如下图中的公司中就有“接受金融机构和电信公司委托从事提醒通知服务”的资质,这种公司承接“催收”就是合法的,但也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催收”。
对于绝大部分的第三方外包公司来说,一般都是没有相关资质的,他们所谓的“催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擦边球的行为。
综上所述,所谓“11月1日全面停止催收”是误读,法律法规明确了“合规催收”的合法地位,是不会被禁止的,说白了,通过合法的催收手段催收合法的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另一方面,司法层面又对不合规的催收手段进行了明令禁止,且有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要“入刑”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一旦被“违规催收”,债务人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搜集并固定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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