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欧某”已畏罪自杀身亡,他的家属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先说答案吧:欧某已畏罪自杀,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难免,包括他的家属。
根据警情通报,莆田10月10日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欧某作案后在逃;警方随后展开搜捕,至10月18日下午5时许,欧某被围捕在一处山洞中,拒捕的欧某畏罪自杀,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欧某畏罪自杀,那么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其家属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会再对欧某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欧某没有自杀,被捕后会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以其所造成的2死3伤的严重后果来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
但是欧某畏罪自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不会追究欧某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诉、判决无从谈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因为犯罪嫌疑人欧某已死亡,公安机关随后会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此案。
再者,他的家属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刑事案件中,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公诉的时候,死伤者家属、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死者丧葬费、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伤者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等等。这在《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即: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假设欧某没死,那么接下来等待他的不仅有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今欧某已自杀,他的家属是否应当代替他承担赔偿责任呢?
可以很确定地说,杀人者自杀后,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
首先,民事赔偿责任在欧某所留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比如所留遗产的价值是60万元,赔偿总额是200万元,那么就赔偿6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无需欧某家属“自掏腰包”;
另外,“谁继承谁赔偿”,但赔偿范围仅限于继承遗产范围内,比如他的子女继承了60万的遗产,那么赔偿限额在60万以内,超过60万的部分无需由其继承人额外承担;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继承人就无需替欧某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继承来的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属继承人;不足的部分也无需继承人额外“自掏腰包”。
举个例子讲,严某和江某原本是邻居,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严某用来搭建牛棚的材料被人偷了,严某怀疑是开麻将馆的江某引来来盗贼,于是上门找江某要说法,两人大吵了起来。
争吵中,情绪失控的严某将江某和他的侄子杀害,严某自知犯下了滔天罪行,在江某家中喝农药畏罪自杀。
后公安机关因严某自杀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江某的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严某妻子杨某及其子女三人支付各项赔偿金47万余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犯罪事实清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严某已畏罪自杀,应当以其遗产进行赔偿;按照《继承法》继承顺位,严某妻子和两个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人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经遗产认定和变现,严某名下存款、一处房屋和9头牛共计变现37万元,全部用于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则不予赔偿,无需放弃继承权的严某妻子和两个子女额外补齐。
本案也是一样的道理,欧某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那么赔偿责任仅限于欧某留下的遗产;如果不放弃继承,也只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本案给大家一个警示,一时的冲动毁了两个家庭,可以说是“双输”,即便再多的赔偿也挽回不了3个生命,所以在碰到任何问题的时候还是要首先争取协商解决,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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