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国内制造业“不养工人”?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951年国家推动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相应的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包含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丧葬抚恤金以职工福利安排等等待遇。这实际上,渐渐形成了用人单位养人的先例。还好,相应的负担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
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终于全国性的建立了退休制度。国家明确没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是由单位负责相应的退休待遇。
1969年国家财政部要求国营企业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以后,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负担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是由企业行政方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是有国家财政负担。
这样的负担模式虽然非常公平,但是也给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同时还产生了大量的弊病,比如说当时的解聘制度不顺畅,只要不严重违规违纪或者长期旷工,就不会被开除或者除名。虽然是福利制度,但是由于生产效率不高,大家待遇并不高。实际上,现在的用工计划仍然在不少国企存在,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尤其严格。
国家实施改革开放后,一些国营企业的生存日趋严峻,也出现了停工停产职工发不出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些老人的退休待遇就难以保障。
为了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改革,1986年10月我国对新入职的职工实施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同时建立退休养老基金。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退休老人由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社会化供养,企业就不需要供养退休老人了。
1998年,我国又推动医疗保险体制的建立,以替代过去的公费医疗制度。1999年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后来,又将工伤和生育待遇都通过保险制度建立起来。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国家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非因工去世以后,由社保基金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待遇。
这样过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各种养人待遇,都通过保险待遇实现了社会化供养。
另外,国家还通过《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类情形,彻底明确了企业的有限责任。毕竟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营、个体的用人单位,如果将养人的枷锁套在他们身上,相信这些用人单位会消失的不剩几个,这样就解决不了社会的就业问题。
现在国家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2条规定,有六项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等情形。
说实话,未来我们实施的是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的也是社会化养老,指望一个或者个别企业养人也不现实。不过大家放心,国家是通过各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的。单位要想解除劳动者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