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民有退休,农村农民有退休的说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退休不是以户籍身份来决定的。有的人说城市市民有退休,农村农民没有退休,这是错误的说法。关于退休制度,我们一定要从它的源头说起。
退休制度的建立。早在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丧葬、抚恤等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当时的养老制度,并不是退休制度,而叫做退职养老。
1957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又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全面建立了退休、退职制度。退职,指的是不符合退休条件,但是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一种保障。
虽然制度很明确,但是很少能注意有关的覆盖范围。能够享受退休待遇的是,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而且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也就是说,城镇无业人员、农民都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范围之内。
过去的退休待遇是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0%~70%;另外,还有及职务、级别决定的退休生活补贴。退休费是由原用人单位发放,企业是由企业行政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是由民政部门列支。没有用人单位个人,因此也就没有人负担。
不过,对于当时的农民,由于土地是由集体耕作、集体所有,人们通过大公社的方式实施相应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通过按人口、挣工分等方式,分配土地中的产出。
当时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比较低,能够拿来进行额外保障的集体产出并不多,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很低的水平。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比较高,1957年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5倍,但是当时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还是以国家分配的粮食为主,烟酒副食品才花费工资。而且当时的职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大量的单位福利,比如说集中供水、集中供热、公费医疗、免费洗澡、免费理发等等,职工福利费用大约占职工工资的1/4。
所以说,过去设立退休制度的时代和现代生活变化确实很大。
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我国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工和企业共同缴费,政府财政予以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对过去的退休制度予以衔接。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是通过视同缴费的方式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予以补偿。
国家设立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为了改革只有单位职工才有退休制度的缺憾。修改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足相应年限,退休都可以领取养老金。
像城镇个体工商户、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外资企业职工、有条件的农民都可以通过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对于城乡居民等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2009年国家推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将两种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尽管基础养老金待遇每月只有100~200元,但仍然比过去什么都没有强得多。对于以后年满60岁的老人,必须要通过缴费的方式,才能领取养老金待遇。
所以,现在我们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相应的待遇也不一样。即使增加相同的养老保险,缴费钱数不一样,相应的待遇也不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