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种地农民老人应不应和工人一样领退休金?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从我国建国初期的退休制度来看,农民和工人的养老模式就不是一个模式。
最初国家的设计是城乡二元体系。城镇居民不能拥有土地,让土地由农民耕种养活更多的人。
工人没有土地等资产,他们老了之后生活如何保障?为此1951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退职养老制度,1957年国家又建立了退休制度。
相应的退休制度,覆盖范围是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退休费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发放。在当时根本就没有企业破产制度,实际上也是变相退休待遇由国家保障。
关于农民的养老制度,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示范章程》,明确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为老年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用当时的话说就是“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当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上国家是想当做一个个企业来管理建设的,也会设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等等。其实,这时候的农民养老制度也是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实际,工人退休待遇是由企业提供,而农民养老制度是由合作社提供。当然,农民的收入比企业职工要低得多,不过当时80%~90%的居民是农民,大家都很穷。
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以后,是直接将耕地承包给个人。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收入大幅减少,慢慢的变成了个人自负盈亏,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土地等方式获得养老收入。这也确实解放了生产力,在城镇中实际上也出现了这样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90年代我国推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时,却无法像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将企业的集体财产平均分给每一个职工,毕竟一台机器一人分几个零件也玩不转,工厂的厂房土地也无法种植庄稼。因此,国家采取的模式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农民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问题。
国家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用来计算养老金。毕竟过去的连续工龄,确实也决定我们的退休金待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大家都要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和基数来确定养老待遇了。
同时国家放宽了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对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国家不强制。农民如果收入水平能够负担得起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到达相应的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参保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国家也会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补贴,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稳定运营。
所以说,农民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养老待遇,鉴于过去的特定养老方式,国家处理的方案跟企业职工不一样。但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