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算视同缴费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农民合同制工人,指的是户籍性质是农民,但是按照用工计划和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劳动合同制制度是1986年10月,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面在国营企业开始实施。主要是针对1986年10月以后,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即使是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的是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本人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用人单位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实际上是我们最初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1991年我国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才逐渐被各省市纳入参保范围。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先的国有企业固定制工人也开始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之前的年限可以根据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所以,农民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在国家1978年的退休制度中规定。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只是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干部。
直到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进行了明确。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在当时一些省市还规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下岗时,可以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青岛市前些年还出台了政策,允许过去一次性支取的个人,凭借职工档案记录,在承担有关个人部分和利息的情况下,将钱补回去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所以,我们的养老保险政策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越来越多的覆盖到更多的人群,未来肯定是越来越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