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赔偿年限12年的设置取消了吗?有什么法律案例实证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所谓的“赔偿年限12年的设置”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最高赔偿12年封顶吧?
这一规定,最早源自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这是国家为了配合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而出台的配套文件,目前已经废止。
关于经济补偿12个月的上限的规定,实际上主要限于下两种情况:
第一,《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后,依据其第46条规定,有相应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包括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不胜的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上两种行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不再按照12个月进行限定,而采取了对所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统一的标准。
有两个特殊的地方需要了解:
第一,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劳动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仍然有12个月的限制——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工作年限,符合相应情形的仍然执行12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职工,今年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不胜任工作岗位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只能按照12年计算,之后工作年限的可以继续累积。因此,到现在最多也就积累25年或者说25个月工资。
劳动者遇到经济补偿金的维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劳动监察你出维权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