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社保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并不是有社保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而是在有社保之前,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才能有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制度,是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全面建立起来。在1986年10月,国家通过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共同缴费。
虽然说1951年国家实施过劳动保险条例,不过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而且有关劳动保险基金的计提于1969年终止。
对于实施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承担。
为什么非要是连续工龄?一方面是因为连续工龄是以前办理退休的主要条件和退休费核定的重要因素。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的年龄,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同时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可以领取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50%~70%的退休费待遇。
另一方面,能够认定连续工龄的只能是以职工档案为准,而且有相应的限定条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干部。这样的范围设置,主要还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设定的。
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为了保持养老制度的连续性,还是按照过去退休制度的范围和条件,将国有企业固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另外像过去需要安置工作的军人的军龄、知青的务农时间也可以认定为连续工龄,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