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第一次自愿与男生发生性关系,第二次不同意,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小黄(化名)和小张本是一对恋人,他们同居几年了,曾经多次发生过性行为。有一次,小张来到小黄的住处,欲与小黄发生性关系。小黄因为身体不适,拒绝了小张。而小张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黄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黄一怒之下,以强奸罪把小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张辩称,自己之前曾经多次和小黄发生关系,小黄也都是愿意的,只有这一次小黄不同意,因此算不上强奸罪。
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定义里,并没有规定第几次性行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第几次和女子有性行为,只要你是采取强迫性手段的,都应该算为强奸。
在小黄和小张的案例中,小张采用了暴力手段,因此法院裁定:小张的行为属于强奸。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即使是同一次性行为,刚开始的时候女方是同意的,进行到半的时候女方因身体原因拒绝继续进行,男方就应该终止,如果男方继续强行完成性行为,那也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强奸行为。
所以,题主,不管是第几次性行为,甚至是在进行中,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迫、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的,都构成强奸罪。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