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垸两项补贴政策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残疾军人不得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军人享受的是残疾抚恤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一直将军人做为一个特殊群体,其享受的各项待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正是根据兵役法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根据法律,依法专门制订并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所有涉及军人的抚恤优待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条例》中专设残疾抚恤一章,把军人残疾分为因战残疾、因公残疾、因病残疾三类,分别加以规定。并明确军人残疾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相应的残疾抚恤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机构改革以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必须重点强调的是:国家高度重视所有涉及军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安置政策,抚恤优待政策,为褒扬烈士精神,还专门制订了《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做出了详细的安排。也就是说:1、军人中的残疾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国家专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做出特别规定,残疾军人是特殊类型的残疾人。实际上,残疾抚恤金标准比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得多。2、因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其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加以规定,残疾职工也是特殊类型的残疾人。3、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只适用于普通残疾人。
也即:残疾军人、残疾职工是两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特殊类型的残疾人,其政策待遇由特别政策——即两个条例——予以特别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残疾人,才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在政策衔接部分明确地规定:“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所以说,不同原因形成的残疾人,适用不同的政策,每一个政策也各有其适用对象,即不能相互混淆,又不能重复享受完全不同的两项政策。这一点,提请广大残疾人朋友千万注意。
更明白地说: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至于残疾军人享受的抚恤待遇,称为残疾抚恤金,体现在每年八.一之前提高的抚恤标准上。例如:从2019年8月1日起,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最后特别强调一句:因政策规定“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也就是说:七级至十级的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并未纳入到抚恤范围。在此类情况下,已按普通公民条件办理了残疾人证的原残疾军人,只要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规定的,应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不过,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特殊情况极少出现。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一律不得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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