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单身重度一级残疾人,现是分散五保供养,可以获得两项补助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理解,题主的问题是:我是一个特困分散供养人员,重度一级残疾人,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吗?
先说答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为什么呢?
首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保障待遇称为特困人员供养。按现行政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两个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用于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也就是说,其标准是一类(或者A类)低保标准的1.3倍,己远远高于差额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所有特困人员,不论是否残疾,身体是否健康,这个标准都是完全一致的。
2、照料护理标准。用于日常的生活照料护理方面的需求。这个标准现在一般按个人自理能力的具体情况,区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个档次,给予不同金额的补贴。目前见到的最低标准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发放。也就是说:分为不同档次,已经充分考虑了因病、因残等原因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不同等级的残疾人的照料护理需求,己经通过照料护理标准的具体金额差别予以充分体现。而每月所发放的特困供养金是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项之和。更通俗地说:生活自理能力不同的特困人员,享受着不同数额的特困供养金,即:残疾程度越重,领取的特困供养金也越高。
其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名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即这个补贴与低保户资格直接挂钩,也共进退,即:是低保户,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也可以享受;不是低保户,无权申请,也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以单独使用,不与低保资格挂钩。尤其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生活中,残疾人两项补贴只与低保金配合使用,符合相应的条件,低保户可以同时享受两项补贴,也可以享受其中的一项,也可以一项都不享受。另外,残疾人两项补贴只补助残疾人本人,家庭其他成员一律不得享受。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两项补贴一般在50-100元/人.月之间,标准并不高。
再次,特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吗?这个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唯一的例外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最后,现行救助水平排序和个人想法。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政策框架下,对救助对象的救助力度最高、金额最大的排序依次为: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一般都在800元/人.月及其以上,同时孤儿中的残疾人还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因为,他们是16周岁以下的孩子呀。2、特困人员供养金,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类群体,基本生活标准的金额完全相同,至少在400元/人.月以上,加上照料护理标准最低标准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每个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至少可以领取供养金500-700元之间。不同等级的残疾人的照料护理困难,己在照料护理标准中予以充分考虑。很明显: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禁止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3、低保金。即使是一类(或A类)的全额对象,也远低于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标准,差额对象就更低了。现实中,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并不是太多;况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以单独使用;目前两项补贴的标准也比较低。也就是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对应的群体,一般是低保对象;当然也有一些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根本不会涉及到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国家为了救助特殊弱势群体,每年都在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持续地加大救助力度,目的是为了让他们过上比较好的生活,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之中。如果说不了解政策细节,那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我隐隐地感觉到:有些人在己经享受了比较高水平救助的情况下,还在拐弯抹角地怀疑这个政策我没享受,那个政策应该有我,这叫干什么呀?怎么干才能满意!!令人难以理解!!不论叫什么名称、什么项目,最终还不是要由国家财政掏钱嘛?国家财政资金也不是无尽无休的啊,要适可而止呀!!但愿,我是在胡思乱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