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有一些无儿无女孤寡老人,以后生活不能自理的话由谁来照顾?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先谈一下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情况毫无疑问,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除了符合特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之外,只要年满60周岁,就必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而符合特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是指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这三类重度残疾人,他们属于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果他们即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法定赡养人或其赡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就不受必须年满60周岁这个条件的限制,也必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更通俗地说:大多数的特困人员必须符合“三无人员”条件、也必须年满60周岁,这是正常情况;少数的特困人员是符合以上所述条件的、不受必须年满60周岁的三类重度残疾人,这是特殊情况。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具体内容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发布。这个文件,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进一步做了细化的规定。《意见》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还应该给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要体现差异化服务,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确定,一般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个档次确定。正是按照这些政策规定,从2019年开始,发给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包括两个部分的和,即前者保障生活所需,所有特困人员执行同一标准;后者用于区别不同的特困人员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拉开档次,有所区分。
三、简单介绍一下生活自理能力的规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发布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章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专用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其最终目的就是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的不同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很明显,这些指标很简单,要求一点也不高。意思很明确,不需要他人专门照料、护理即可。经过评估之后,有六项指标都能达到的,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一至三项指标不达标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四至六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时要求,一旦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复核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类别。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现在农村有一些无儿无女孤寡老人,以后生活不能自理的话由谁来照顾?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关于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问题,无论是城市特困人员,还是农村特困人员,原则完全一样,即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一般予以居家分散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有供养机构的地区,由当地民政部门安排给予机构集中供养,由供养机构统一进行照料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征求本人供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供养机构的床位数量,或者分散供养,或者集中供养。毫无疑问,有些应该给予照料和护理的特困人员,只发了照料护理标准,实际的照料护理工作并没有得到落实。
为此,民政部于2019年12月1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对国发1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明确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政策要求。要点是:
1、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尤其是照料护理标准。在落实基本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区要加大力度推进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明确了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方法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要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要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2、规范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必须由乡镇政府、照料人和特困人员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必须符合资格条件,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在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细化委托照料服务内容。为细化委托照料服务的政策规定,使地方能够更好地落实委托照料服务,要以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需求为导向,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提供不同照料服务。1)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3)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在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4、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为全面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要求各地“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同时,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
5、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管。为抓好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文件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监管责任,要求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通过建立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及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提供委托照料服务,推进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模式转变。
要明确强调的是:这个文件刚刚发布一个月,还未开始执行。随着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重新制订,以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为主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我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问题,肯定会逐步补齐政策短板,迎来彻底改观。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也将走上蓬勃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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