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在社区和单位,哪种发放形式好?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在基层行政单位工作,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关于退休金的发放形式,在全国来说应该是统一的,即由县级人社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发放,应该根本不可能在社区或单位发放。
原因很简单:无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在职时都依法向当地县级社保局缴费参加养老保险。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相应地也由县级社保局负责给退休人员每月发放退休金。说到底,社保局的法定职责就是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同时,当地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单位只需要与社保局、医保局密切配合,提供准确的相关档案资料,核对并准确计算每一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即可。从此,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一切关系。
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即不算原单位的职工,也不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当然原单位也不再负责为退休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管理和服务。这肯定是目前政策的目标和本义。总之一句话:退休人员退休之后,与原单位从此没有任何关系,社保局发放退休金,医疗保障局负责医保报销事务,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所居住社区基层支部,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指定的政府部门存档即可。从此以后,退休人员成了所居住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人,这就是社会化服务政策。
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政策早己经基本落实。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己经正常发放的退休金之外,政府还通过原单位的渠道,由当地财政拔款,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发放一些政策之外的津贴、补助,如取暖费、精神文明奖等;在一些国有企业,也由企业直接出资,给退休职工发放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待遇,其实质就是慷国家之慨,私分国有资产,是违法违纪行为。也就是说:在退休金之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财政再发一部分津贴、补贴,企业退休职工则由企业直接发放。退休人员当然十分欢迎,问题是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何在?由此带来的互相攀比又该如何解决呢?这就是所谓的统筹外费用问题。
目前,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统筹外费用,中办《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剩下如何执行问题了。关于企业的统筹外费用,2019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也就是说: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关于统筹外费用,按以下政策处理:1、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2、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4、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方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方法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5、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统筹外费用。
可以肯定地说:政策范围之内的退休金,当然由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在统筹外费用处理结束之后,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部在社保局发放,现在由社区和原单位发放包括退休金在内的所有津贴、补贴,将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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