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一年因计生被开除社保怎样算?请法律顾问:回答多谢?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原来从事过人员惩戒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很遗憾的是:题主没有说清楚本人原来工作单位的性质,也没有说清楚本人是哪一年被开除的,这为回答问题设置了重大的障碍。因为,一般情况下,可以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的单位,无非有三种情况类型,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人员身份不同,给予处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是不同的。与此同时,近二、三十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建设步伐很快,处分的时间不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也是不同的。这是肯定无疑的事情。
其次,我国是从2016年1月起,开始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在此之前,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给予处分的人数很多,甚至有少数人被直接开除了。原因很简单:计划生育是当时的基本国策,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题主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放开生育二胎,这是国家政策调整的导致的,当年的处分即是历史纪录,又是正确执行当时政策的结果,肯定继续有效,不能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否定当年的处分,自然也必须由本人继续承担处分的后果。也就是说:不可能因为国家宏观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而改变原来的处分。
再次,分两种情况介绍一下开除处分的后果。
第一种情况:本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做为公职人员,开除的法律后果是:解除本人和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停发工资。职工被开除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也就是说:题主所说的己经工作十一年,也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是说:以前的十一年工龄,肯定也被清零,如果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也一并被清零,只能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实际的个人缴费年限核算社会保险。具体地说:
1、当本人为公务员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与此同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2、当本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同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二种情况:当本人为国有企业职工被开除时。依然适用老规定:职工被开除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即原来工作十一年,也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同时会被清零。
总之,对于任何身份的工作人员,开除处分是最重的处分,其结果是之前的工龄不能计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也被清零,只有本人实际个人缴费,继续有效。这将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出现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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