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怀了第三胎,丈夫是公务员,面对失业你会怎样选择?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以前就从事工作人员惩戒工作,参与处理了很多违育的干部职工,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专门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后的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上,负有相同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违育,另一方肯定也违育。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二胎,完全合法,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必须肯定的是:生育第三胎,毫无疑问是违育行为。
在该法的法律责部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生育第三胎,第一、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不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可以加收滞纳金,甚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违育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生育三胎即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还要给予处分。不过,怎样给予处分,如何区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分,一律未做具体的规定。这就留下具体解释的空间。更通俗地说:在具体执行上,违育问题,即可以从严掌握,又可以从宽掌握。你如果仔细琢磨一下,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地说:当夫妇二人在不同的省份,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处理。这实际上暗示: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己趋向于温和化,不再严厉控制。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计划生育的具体详细政策,国家明确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相应地,给予违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办法,也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监委、省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并发布执行。对于具体的违育者来说:应该首先查询一下,自放开生育二胎之后,本省是否重新出台了新的违育行为处分规定。这是是否给予处分、怎样给予处分的先决条件,自然也应该重点关注。
从目前的实际执行和公开报道看,己经很少对违育者采取开除处分这一政策手段了。原因其实也很简单:自我国放开二胎生育之后,每年的出生人口呈稳定的下降趋势。为此,甚至有些专家建议:彻底放开生育限制,废除计划生育政策。毕竟,未来的建设者人数太少,不利于国家发展,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国家的宏观社会政策,肯定也要在国家宏观层次、社会现实层面、家庭微观层次取得平衡,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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