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财务人员有什么责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笔者理解题主所说的意思是单位负责人指的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借公款指的应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本人借出的公款。这种情况财务人员有什么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说。
一、如果这个单位是一个私人企业,老板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就是他自己的,他自己说了算,他本人签字本人出借公款就审批权限而言是没有问题的,财务人员按老板签字的借款单支付款项,无需负什么责任;只是要告知老板这个借款到年底之前必须归还,否则逾期未归还税务机关按股东分红处理,对股东个人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这个单位是一个有限公司,公司设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对董事会负责,他的所作所为受董事会制约,一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批签字权限有一个规定,比如多少万元以下的支付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超过多少万元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等,至于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本人借出公款,如果董事会没有硬性规定,作为财务人员事后也应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这样,既使以后出了什么问题追责起来,财务人员也好为自己开脱责任。
其实,在实务中财务人员最难处理的不是单位负责人亲自出面借公款,而是通过暗示等手段叫财务人员想办法为他借出公款,不为他办的话以后免不了会让自己穿小鞋,办了的话以后出了问题自己又脱不了干系,真是左右为难。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财务人员该怎么办?你如果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干,那么你自己暗中集好证据,留一手,以备以后开脱责任;如果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那么你直接拒绝,大不了开除我,或我直接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