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个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评判?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事实上死刑犯具体在哪一天执行死刑他也不知道。
被判处死刑的可以是缓期两年执行,也可以是立即执行,只有当“立即执行”时才大概知道执行时间,而缓刑的如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则会减为无期徒刑或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
即便是被判缓刑后未减轻为无期或有期的,具体执行时间也不是“掐着日子算”,比如并非2000年1月1日被判“死刑,缓刑两年”就一定在2002年1月1日这一天执行,通常是下级法院在收到执行命令后先告知死刑犯,随后在7天内的任意一天执行。
再者,虽然死刑犯不一定是被单独关押,但关在同一房间的基本上都是重刑犯,基本都戴着脚镣锁,行动受限,所以基本不会出现“被人捅一刀”的情况。再者说了,物品管制是很严格的,怎么会出现私藏刀的现象呢?电影中的桥段多是为了情节需要夸张出来的罢了。
当然了,不抬杠的说,虽然“被捅”的概率很小,但是不排除被人打成重伤的情况。
如果执行前一天被人打成重伤,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执行还会如期吗?
其一,故意打伤、打死死刑犯与普通犯罪无异死刑犯第二天就要执行了,今天就可以打他、重伤他甚至杀死他吗?显然不行。
死刑犯有罪,但从判罚到执行都是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任何个人没有私自处置的权利。
如果个人提前“捅他一刀”,只是“划破点皮”还好,轻则教育教育,重则按照监管条例关禁闭、道歉、写保证书悔过书;在重一点就涉嫌“故意伤害”了;捅死的话涉嫌故意杀人罪。总体来讲,伤害一个执行前的死刑犯与伤害一个普通人无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对于肇事者是看守人员或者是其狱友的,甚至判罚还会更重一点,因为属于知法犯法或者服刑期内再次违法犯罪的范畴。
也许有人会说,那捅的是“被剥夺政权权利”的死刑犯呢?其实也一样,被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被剥夺了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但个人的生命安全等权利不是被同步剥夺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二,被捅伤的死刑犯会延期执行吗?目前法律层面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延期执行的只有三种情况: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因此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延期执行,实际具体是否需要延期也要视伤情大小而定:
如果仅仅是轻伤,完全不影响死刑的执行,那么就不需要延期;
如果伤情较重,已经影响到正常的执行,甚至不及时医治都可能在执行前死亡,那么就要如实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请求医治、暂缓执行。等医治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再申请执行。
如果直接捅伤致死了,那就真的没有执行的必要了,但肇事者涉嫌杀人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提问者所说的“捅伤”只有极小的可能性,一旦发生这种事情想必也必然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本身这就属于“看管事故”,管理、教育等方面都存在漏洞。因此在伤情不至于致命的情况下,为了不节外生枝,一般也就如期执行了。但至于肇事者,责任拖拖不了,事后必然追究。
所以综上所述:01.这是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
02.肇事者所面临的的处罚与伤害普通人所面临的处罚一样,甚至更重;
03.不耽误执行的情况下会尽量不延期,伤情较重会走流程打报告,申请医治、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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