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名下就一套房并且房贷还没还完,法院能拍卖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作为一个银行员工,遇到的这类案例举不胜举,也因此,银行对个人房产的抵押,往往都会增加一条要求,不得系抵押人的唯一居所(必须要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因为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写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强制拍卖导致被执行人走投无路之下做出难以预估的后果。不过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总是会被有心之人钻空子,很多人在房子抵押后,当预估到无法还款会想到转移财产做老赖,把名下其他未抵押的房产出售或者转移给其他亲戚好友,并把资金转入子女或者父母等的账户,造成银行后续对于不良处置的麻烦大大的增加。
随着这类案件的频发以及银行的诉求,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的条款作出了修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目前无论是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产的还是说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都可以被执行,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拍卖;对于名下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么债权人按廉租房的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按当地的房租平均标准在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即可拍卖被执行人的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
总结综上所述,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宅,曾经是不允许拍卖的,不过在2014年末该规则已经修改,可以拍卖,只是对于拍卖,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最多就是损失8年的房租价值,其实如果拍卖款远远高于借款额,那么债权人也不会发生亏损。
当然说是这么说,现实中很多法院不作为,根本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怕麻烦或者惹出大事出来),毕竟有的人在失去唯一住宅时,可能爆发难以想象的后果。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对于个人房产抵押的,一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可以满足上述的第二款(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这种人不像真正唯一住宅的人,相对而言比较惜命,法院判决的概率也高,而且不用损失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