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破产,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兑付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德先生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一直提出了反对继续使用的意见。在过去计划经济中,因为所有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那么前苏联的一套经济管理模式是非常有效的,这两样金融工具的使用可以促进双方企业交易的快速达成。即使一方未来出现违约,另一方也可以通过上级部门找到对方上级部门,最终得以解决。
而现在目前是全面的市场经济,这两种汇票早已经没有了过去生存的土壤,变成了银行提供融资收取手续费和利率的金融产品,更是变成了大企业剥削中小企业的最隐蔽和最有效的工具。通过兑付货款推迟到3个月到半年的这两种汇票工具,小企业相当于多垫付了这几个月的利息,同时还要自己解决资金流动性的矛盾。有很多小企业就因此而被拖的无法扩大再生产。
但是仅仅大企业占了这几个月的利息便宜还不够,很多企业还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做起了短借长拆的声音,通过汇票的短期不断接力,形成了长期融资借款的事实。这就引发了大企业破产的风险,但是在大企业破产之后,也就是出票方破产之后,如果是商业汇票,那就等同于一般债权,基本上要等到破产清算之后才能得到清偿。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那其实无关出票人是否破产,银行应该给予无条件的兑付。
但是事实上面对出票方无力偿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银行会利用各种理由来拒绝兑付,造就现在银行汇票拒绝兑付现象时有发生。那么银行依据什么进行拒绝兑付呢?主要是在依据《票据法》进行了解释。在其中,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拒付: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现在有些银行在出票人无法兑付的情况下,面对持票人的银行汇票到期兑付申请,就是依据以上7条拒绝兑付的。在2020年宝塔石化票据兑付案中,有数家银行就是以所谓欺诈、存在抗辩事由等,进行拖延或者拒绝兑付。
那么此时小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法院诉讼或者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寻求解决,有时候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长达数年,导致小企业损失惨重。
在一定程度上,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实可以退出目前的票据市场了,企业之间的结算可以采取商业保理、支票以及汇款方式进行,供货方可以成功规避风险,同时可以保住自己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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