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我国《破产法》正是开始施行,共12章加附则,已经对所有涉及企业破产的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
经过这么多年实施以来,已经比较完善了,可以说,凡破产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难题和问题,对照《破产法》都可以得到解决。
企业破产如果是一切按照正轨的程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没有按时完成”的情况。因为在各种不同的破产方式中,每当一种情况进行不下去,会由当事人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重新商讨下一步的“措施”。
比如,原计划拟“重组”的形式来应对企业破产的方式,当重组受阻(如未与新的接受人达成一致),还可改变破产方式,由法院介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算“没有按时完成”,归属于重组失败,继而转入其他的破产方式。
另外,即便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些之前制定的计划执行受阻,也有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迟。
具体有可能的细节太多,比如职工安置的对策、补偿协议的谈判、债权的确认、剩余资产的处理等等,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遇到预想不到的难题,从而耽搁每个环节的进行,如此造成的“未按期完成”都是正常的。
但这没关系,破产清算小组是有法院牵头的,依法破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企业破产后留下的所有“企业自身解决不了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