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具体的“操作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了。
我国《刑法》规定,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的,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
你这可真实不幸运,10年前就发生了的事,到现在才知道。
那么现在可以做的,第一是报警!
既然有人涉嫌诈骗,那先让公安介入再说,很多事情发生的原因,公安追究起来可能比个人要方便得多!
其次可以同步做的是:
1、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当地的发卡银行对应的银行,找出或请求协助找出原始的办卡资料,(可能你去的银行不一定是发卡行),但这没关系,一个系统的就行。
2、原始发卡行确定之后,声明那卡非本人所办,请求消除征信中的相关记录。这个环节有点难,可以请求公安协助共同完成。
你有可能遇到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当初的申卡人不是自己,比如,2009年时,应该没有“拍照”资料留存,那么,有可能面临“主动诉讼”、“笔迹鉴定”之类的事。
尽管“真相”最终在事实面前会露出来,但是,这个过程时比较折腾人的。
无论如何,你一定要设法维护自己的征信!
哪怕犯罪嫌疑人一时找不到,也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你的征信污点消除,和当初谁办理的,属于2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切记,你的目的就是消除征信呆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