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产生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怎么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企业以采购商品资金短缺为由,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出于整体放贷资金规模配置以及存款需求,会让企业以流贷和银票两种形式搭配融资(银票的保证金即成为银行资金存量)。其中银票开出去后,银行都会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或银票到期日前提供与该笔银票对应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干嘛用呢?银行会在税票的发票联上戳一个章,证实这些发票已经用银票付款。有的银行连流贷也要企业提供发票核销,比较少。
但现实中,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经常是不能拿到台面上说的,比如企业因巨额亏损导致流动资金急缺。企业跟银行说我亏损了,想贷点钱行不?银行肯定说:滚犊子。所以就得编个银行允许的理由(付采购款)以及拿一家关联企业作为收票方,申请开出银票。而这些银票实际上企业通过提前贴现换取现金,用于五花八门的各种用途。同时,通过收票关联企业开发票给申请融资企业,然后提供给银行核销。
这就是题目所说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产生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问题。往严重了说,这种情况属于骗贷和虚开发票两大罪状,随便一条都够判刑的。可是呢,实践中这种形式的融资业务占据了很大比例,很多企业都这么干,银行也心知肚明,就连税务部门查账时,也很难定性为虚开发票。
怎么处理呢?没别的招,既然是采购融资,银行也开给了供应商,发票也开出来了,就按照正常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至于匹配的物流单据,只能各显神通了,坏招不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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