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遭遇“先开票后付款”要求,企业该如何规避隐藏风险?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经营中“先开票后付款”要求不是遭遇,是惯例。中小企业现实经营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只能顺从!这样的结款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以下3方面:
一、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内的应收账款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占压风险
1、应收账款的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的组成,用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
借:应收账款——赖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征期必须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不会因为相关款项是否收回为前提条件,因此应收账款即使没有收回,增值税必须完税!
3、客户先开票后付款占压公司资金
传统的认识认为,客户占压的是公司的营业款,上述分解可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客户不付款。造成的占压包含收入部分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两部分!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形成很大的压力!借贷经营的纳税人,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合理利润被挤压!
4、规避风险的建议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的周期,如收票后几个工作日付款等细节!对于信誉差的客户,应及时做调整!
二、坏账损失
一方面销售方按照征管条例的规范,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客户久拖不付,甚至成为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给销售方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老本)+合理利润,还包括应由购买方承担大部分的增值税。这样的经营风险杀伤力大,对销售方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在现实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评估合作方的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发票作为收款凭证之一,先开票后付款成为是否付款的争议
现实经济关系中,已有这样的案例。发票作为收款凭证之一,容易给购买方产生幻觉,容易出现不轨行为。为了避免现实工作中的争议和风险,建议合同明确约定并载明:发票不是付款的唯一凭证,款项支付必须打入销售方指定的账户,付款以实际到账的银行回单为准!
四、综述
发票作为重要的业务凭证,是买卖双方经济业务关系的重要纽带。具体交往的约定和执行,给销售方留下不必要的风险。现实交往中,特别是财务人员注意细节和明文约定,确实规避其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