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会计要被抓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先来说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看题主的提问,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应该是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的发票被查到了,会计是否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分以下情况来判断: 一、善意接受虚开发票
如果是善意接受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沟通的好的话,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罚款,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呢?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首先要先正确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只有这样损失才是最小的;
二、如果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而且金额很大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那没什么说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也是少不了的,但是除非性质特别恶劣,一般不会到“抓人”的地步;
恶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认定,首先第一条就是存在主观故意,另外就是用于偷税的目的。在实务中,如果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然不思悔改,又恶意偷逃税款的,可能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较大,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量刑还会增加。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因为我不是专业律师,请大家参照刑法,在此不做过多解释。上述行为,会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那要看会计对上述行为的参与程度,另外说一下,公司虚开发票,会计人员被判刑的不在少数,希望大家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