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简单地说,应收账款从本质上说是企业的资产,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成为了一种损失,既然是损失,那肯定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挽回一点损失!
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就是债权损失,它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与其他税种无关,在实务中,该类债权损失的原因主要有3种,下面针对这3种情况,分别说明一下:
一、债务人不在了。这里说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把坏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下列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总之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这个企业(个人)欠我钱,我当然想要回来,但是,它(他)现在不在了,我的钱损失掉了,要不回来了。
二、债权不在了。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如果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很好理解,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乙公司说不欠了,甲公司损失了100万元,不能你说不欠就不欠吧,得有个官方的说法吧!
2、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甲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只要还甲公司80万元,这事就清了。
请注意,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那乙公司就是收益了20万元。
同理: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想抵减所得税,乙公司收益的20万元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不在这头在那头,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债务重组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提醒一下,有的关联公司之间有亏有盈,那么,利用债务重组,盈利的企业做损失,亏损的企业做收益,这样可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说,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这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想用这一招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需谨慎!
三、债权债务都在,但是确实无法支付债务了。
这种情况最麻烦,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
这种情况下的债权损失,企业必须证明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而且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那就是债权人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有很多企业针对四川境内的债务放弃了债权,从本质上讲,这也是一种捐助。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应提供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自愿放弃债权的申明。同理,债务人公司获得了债务豁免,也是一种收益,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说白了,债权损失税前扣除,就是个企业与税务互相博弈的过程,就看谁能说服谁吧! 企业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我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损失了,我要税前扣除。 税务要想办法证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不给你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