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短信给取保候审者说“你案己受理,你有权辩护”,这是什么意思?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提问者所假设的情节并非办案中的法定操作程序。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自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或近亲属)对其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逮捕羁于看守所的,检察官或检察辅助人员应到看守所亲自告知。
二,对于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己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承办人将犯罪嫌疑人通知传唤至检察院‘’,而‘’非由检察院微信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达检察院后再由员额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再由员额检察官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因此,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后,有权由检察官或检辅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微信丶电话均可)至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公安机关移送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电话传唤至案发现场再次勘查案件现场等等。
那么,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呢?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行为丶以及其行为是否犯罪丶是否依法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目的就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丶是否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经审查:该不起诉的,坚决不起诉;该起诉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起诉,以防止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