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判我方肇事逃逸,但跟伤者达成了协议,还需要接受什么处罚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致受害人‘’重伤并逃逸的‘’,即使受害人谅解并与其达成谅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仍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什么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仍要定罪判刑呢?
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全责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此处的‘’肇事‘’就是指严重的构成犯罪的重大交通事故,当然就包括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而非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而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肇事逃逸之行为,依法应认定负事故的全责,所以本案中的交通肇事者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二,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后与重伤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仍必须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定罪判刑呢?这也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二○一五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例中所述‘’肇事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因为本案例原本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依法本可以刑事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中‘’逃逸‘’的加重处罚情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是‘’直接故意‘’,即为逃避法律责任‘’直接故意‘’逃逸,因主观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法律是禁止就其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双方刑事和解的;意味着公安机关侦结移送检察审查后必须依法提起公诉而法院必须审判定罪量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能和解的仅仅是民事赔偿部分。
所以,主观故意‘’肇事逃逸的‘’,依法必须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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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