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对保释有用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依法只有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谅解书对‘’保释‘’(我国刑诉法称为取保候审)这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才会有很大作用。
一,从刑事办案实务和诉讼法理角度看: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丶逮捕丶监视居住,或如本案例提问者所述的‘’保释‘’,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称谓叫做‘’取保候审‘’,是根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丶犯罪嫌疑人个人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的,比如故意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丶放火……等等故意严重危害社会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律绝对禁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因为上述刑事案件无论‘’社会危害性‘’,还是‘’个人人身危险性‘’,即一旦取保候审完全可能‘’重新犯罪丶在逃丶威胁受害人丶证人丶毁灭伪造证据……‘’等等都危险行为绝对不能对这种‘’危险之人‘’取保候审的。
二,那么,本人所谓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谅解后取保候审‘’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二○一三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丶五章规定,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或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没有累犯情节丶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办案机关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丶赔偿全部损失、受害人谅解并请求从轻丶减轻、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可依法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比如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既然,犯罪嫌疑人的轻微犯罪行为已获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了全部损失,犯罪嫌疑人又认罪悔罪认罚,其‘’个人的人身危险性‘’已明显降低,在受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又有受害人的请求,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保释‘’(取保候审)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对于‘’保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很大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