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正当防卫只要杀人就是防卫过当?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在“一般防卫”的前提下当场杀死杀伤不法侵害人就是防卫过当,而在“特殊防卫”的前提即使当场杀死杀伤了不法侵害人,法律上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依法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拟从刑法规定的法理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一般正当防卫及过当”之法律规定及情形表现,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其超出其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过限的法律责任。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呢?是指不法侵害者采用的违法犯罪一般是“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诈骗的方法丶小偷小摸的方法丶语言上侮辱的方法丶伪造的方法丶作虚假证言的方法……等等“”不法侵害”,作为坚持正义丶守法的公民都应该与上述犯罪的不法侵害作坚决的斗争,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把握好必要限度,而不能抓住上述“非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在其己停止上述犯罪行为后而继续采取殴打的行为,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了。而如果殴打上述“非暴力”不法侵害人致伤丶致死,依法就必须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一般正当防卫”。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二十条第三款又规定:对于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这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当场致暴力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这一条法律规定就回答了本文提主提出的疑问一一为什么有的正当防卫即使当场杀死了人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其本质特征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暴力性丶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丶正在进行的即时性丶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犯罪范围的有限性。只要符合法律的上述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广大公民与其不法侵害作坚决斗争,甚至当场杀伤丶杀死不法侵害人都不负法律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正当防卫,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又叫特别防卫权。
所以,我们每一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犯罪行为既要敢于及时坚决的制止,即行使正当防卫权,又要分析判别不法侵害的性质(是一般非暴力的犯罪,还是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果断丶正确地行使一般正当防卫权,或无限正当防卫权。这样既制止了犯罪,又不致于因防卫过当而给自己找来法律上的麻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