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对于您的问题,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您:法院不单单仅仅以事实为准,也不仅仅以证据为准,法院是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做为判决案件的依据的。证据与事实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争议就很大,只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所以要是问法院判决最终取决于事实还是证据,如果是二选一的选择题,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一道无解的错题,无论选择哪个都可以用另一个所反驳。因为单一的选择是证据还是事实都是片面的,只有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才是判决的基础。它就好比问程序公正重要还是实体公正重要一样,都是互相依托互相依存的关系,没有谁比谁更重要,二者只有共同作用,共同发挥其价值,缺少其中一个都是不公正的。接下来我会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为您一一解答释疑。
一,不用证据证明的真实事实。
学术界其实很早之前就对事实进行过分类,这个分类最终被法律所采纳了。事实啊,其实需要分清楚真实事实和法律事实。真实事实就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庭审理中会有法庭调查的这个环节,就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试想啊,如果一个案子的真实事实一目了然,那这个案子就基本没有什么难度了,该怎么判怎么判,这么清楚的事实还要证据做什么,明显的画蛇添足嘛。但是实践中呢,真实事实又是什么,除了天知道地知道,还有谁能知道呢?法院也是人,不是神,能掐会算也不用坐在审判台上了,因此让他们查清真实事实恐怕做不到,任何人也做不到。就比如说甲起诉乙,说乙欠甲五千元钱,没有条,也没有支付凭证,乙说根本没有借,你说这案子的真实事实是什么,鬼知道。
二,法律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法律事实就是事实的另一个分类了,真实事实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而法律事实却是必须需要拿出证据予以证明。举例说明,甲起诉乙还钱,乙说没有借,到底借没借除了他俩知道外,可能谁都不知道。这个时候甲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乙曾向他借过钱,拿不出证据,那就存在败诉风险。这就引申出一个法律术语,叫做举证责任问题,常规的举证责任都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就举证,举证不能,那就承担败诉风险呗。此案中,甲主张的借款存在就是积极事实,他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就叫做法律事实,比如说把乙曾给他出的借据拿出来等等。这就可以证明法律事实是存在的。
三,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才是判决的唯一依据。
回到主题,关于证据与事实到底哪个更重要通过前文所述,我们都能知道原来要是真实事实存在的话,就不需要证据来重复证实了,但是真实事实一般又不能经常浮现,此时对于所谓的事实,只能通过证据证明的方式来证明,也就是我们说的法律事实。所以事实与证据之间是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只有事实没有证据或者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在法律上都起不到效果,只有通过证据所印证的事实才是法院审理案件所采纳的唯一依据。
文章转自:法律解忧君